第一章 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
一、校医院为我校在校生普通门诊唯一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。参保学生本人通过企业微信-体检系统信息核验身份后,可到校医院门诊就诊,按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基金相关待遇。
二、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,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目录内甲类、乙类项目按照比例相应扣减后,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%,学生个人负担10%;丙类项目及医保目录外项目不在报销范围,全部由个人自付。
三、学生所患疾病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,应当由校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后,再前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,并使用本人医保身份进行就诊。诊疗结束后,学生凭门诊收费票据、门诊病历、转诊手续等材料提交线上审批。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,对甲类、乙类项目按规定比例扣减后,设置 100 元起付标准;起付线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5%,学生个人负担 35%。未经转诊产生的医疗费用(急诊情况除外),以及医保目录外项目,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。普通门诊外购药品不予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,需回校医院取药。
四、学生寒暑假、实习期间在异地患病就医的,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教学实习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。诊疗结束后持门诊票据、门诊病历等材料提交线上审批,符合医保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,参照校外转诊政策予以报销。非上述指定地区发生的诊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五、每名学生每学年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800 元。
六、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及医疗费用报销环节,严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一经查实,除全额追回违规申领的医保费用外,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第二章 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方法
七、参保学生本人凭企业微信-体检系统信息到校医院门诊就诊,可直接结算享受医保待遇。未出示核验相关身份信息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,事后不予补报(本条款不适用于每学年集中参保期的新参保学生,在医保参保信息尚未确认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)。
八、正常教学期间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票据(需一并提交转诊手续及上级医疗机构门诊病历),寒暑假及实习期间在户籍所在地(需一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照片)或教学实习所在地(需一并提交实习证明)就医产生的门诊票据,均实行线上审批模式,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对应附件。
九、学生门诊医保报销按学年度执行。集中参保期参保学生,可报销票据的就诊时间范围为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,资料上传时限为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10 月 15 日;非集中参保期参保学生,可报销票据就诊时间自参保次日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,资料上传时限为参保次日至次年 10 月 15 日。超出规定时限提交报销材料的,不予补报。线上审批通过后,学生须及时将纸质门诊票据原件提交至校医院。
十、每学年集中参保期完成参保的新生,自当年 9 月 1 日起,请妥善保管校内就诊、校外转诊的相关手续、门诊票据及病历等全部资料,待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完成参保信息确认后,按照校医院通知开展线上审批申报。
十一、校医院依据线上票据审核结果,每学年分四次为报销通过且已经提交纸质资料的学生拨付报销款项,即每学期各开展两次打款工作。
十二、本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步废止。
十三、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。
河北地质大学职工医院
2026年8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