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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地质大学校内商铺管理办法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6-05-19

为规范校内商铺经营活动,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师生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校本部商铺由后勤管理处管理,北校区商铺由高等职业教学部管理,育才校区商铺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,以下统称“管理部门”。

第一章 店面与经营范围管理

第一条 店面要求

(一)店面形象统一,店内装修须使用安全、阻燃、环保的材料,严禁使用易燃、有毒有害的装修材料。所有商铺的装修方案(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局图、电路图、消防设施布置图、所用主要装修材料说明等)必须提前报管理部门备案并获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。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生产规定。

(二)店内墙面、吊顶、地砖干净整洁。水电暖等管路规范。

(三)商铺员工着工装上岗。

(四)维护店面整洁,搞好商位“三包”工作,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,应当摆放整齐,货架间隔合理,符合商业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;车辆应当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。严禁乱堆商品,乱丢垃圾杂物、瓜皮果壳,严禁随地吐痰。不得在校内带养宠物,以及做与本校不适宜的其他行为。 

第二条 经营范围要求

商铺经营范围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开展经营活动。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,限制经营考研、烟酒等性质项目。

第二章 秩序管理

第三条 经营管理

(一)在签订《租赁合同》获得商铺使用权后三个月内自行完善好工商、税务、文化、卫生等从业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(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,必须同时领取“特种行业许可证”),并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。如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好相关手续,视为没有履约能力,合同无偿解约,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。

(二)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、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,服从管理,接受检查监督,落实违章整改;按规定依法纳税,及时交纳各项费用。

(三)按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在约定范围经营,做到亮证经营,人证相符,不随意设摊堆物,未经学校允许不占道经营,不场外交易。

(四)经营者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,若出现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、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事故,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。不服从学校相关管理,经营者无条件退出经营,预缴租金不返还,履约保证金不返还。

(五)经营过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,履约保证金、租金的收取和退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双方友好解除合同,按照合同约定签订解除协议,相关事项按照解除协议进行。

(六)各商铺经营者,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,进行存档备案。

(七)各商铺进校服务人员,需提交个人身份证信息、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备案,以备辖区派出所查验。

(八)每年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处要求,组织两次商铺消防安全培训。

第四条 经营者行为管理

(一)在商品交易中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,遵守商业道德,不得以次充好;不得强卖强买,欺行霸市;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,所售商品价格必须明码标价,均不得高于石家庄市同区域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,非同类商品参照执行,提供服务的门店参照同区域内服务执行,自觉接受监督,自觉维护自身信誉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严禁强制消费、办理储值卡、高价售货等行为。

(二)校内严禁打牌、赌博、偷窃、打架斗殴、酗酒闹事,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。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,协商调解或经学校、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,不得仗势欺人、态度粗暴。

(三)爱护学校商铺设施。严禁乱搭货架、乱挂乱贴、乱接乱拉,有碍于学校环境行为的发生;不得擅自改变店面设施和水电管线,严禁外转供水供电。不随意挪用店面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,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。营业房装修、广告、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,必须申报批准。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学校外观形象,不得危害毗邻商户的利益及安全。

(四)做好消防、治安安全防范工作,经营者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、单据和物品;校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,不得动用明火;每日营业结束,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,切断电源,锁好门窗,带走现金和物品,经营者禁止在店内过夜。

(五)建筑物内部属于经营者购置的可移动物品或经营设施,承租期满后经学校认定后可搬走,逾期未搬走的视为自动放弃。

(六)经营者不得雇佣情况不明人员,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、制度用工;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,在学校规定系统上办理登记、清退手续。根据“谁用工,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、管理、教育、清退等工作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,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,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场交易。

(七)开展文明经商活动。经营者之间应互助互爱,和睦相处,支持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,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《责任书》,缴纳保证金。

(八)各商铺经营者是业务经营、治安、食品、消防安全等第一责任人,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,同时应严格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下从事经营活动。

(九)未经批准校内商铺不允许办理(储值性)会员卡。

第三章 人员管理

第五条 人员安全管理

(一)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,加强用人管理,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,以确保食品安全。

(二)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,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,健康证明应公示上墙,以备检查。

(三)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,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。

(四)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,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(五)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须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。

(六)谁报备谁负责,进出学校人员安全问题由报备人全权负责,经营者对报备信息严格审核,报管理部门留档备查。

第四章 安全管理

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

(一)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。销售人员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、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,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。

(二)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,集中进行摆放,并作出明确的标示。

(三)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。

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

(一)商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,责任人为商铺经营者。商铺从业人员必须加强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,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,掌握相关消防知识,做到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,商铺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
(二)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,场所内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,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,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,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,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。

(三)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。

第五章 过程管理

第八条 经营过程与控制

(一)制定食品采购计划,选择供应商,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。签订购货合同,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,对食品进行查验,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,定期检查库存食品。

(二)贮存、销售散装食品,应当在贮存位置、盛装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
(三)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运输。

第九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

(一)场所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,防止害虫滋生。除虫灭害工作严禁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,实施时对各种食品(包括原料)应有保护措施。

1.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,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;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,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、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。

2.发现老鼠、蟑螂及其他有害虫类应及时杀灭。发现鼠洞、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、清理,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。

3.三防设施有效,纱门、纱窗或门帘、金属防鼠板、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、防鼠、防尘作用。

(二)设备及维修保养

1.配备冷藏、冷冻设施,专用空气消毒设施,清洗设施,通风防潮设施,废弃物存放设施,防蝇、防鼠设施,定期检查和维护,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。

2.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、机械设备的检查,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,设备、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。

第六章 查验和贮存管理

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,认真查验,确保主体资格合法,购入食品、产品质量合格

食品、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,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经营者不予进货。统一配送的食品、产品,可以由总部统一索取供货者的证明文件,统一建档保存;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。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,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、票并建档保存。

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存储仓库

  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。具体要求为记录食品入库信息;按食品贮藏要求存放;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,应当采用封闭容器;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;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,发现食品有腐败、变质、超过保质期等情况,要立即进行清理;仓库库房通风良好、干净整洁,符合食品储存要求;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,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,以免造成污染。

第七章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

第十二条 商铺经营者对安全负全部责任,重点加强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、人身安全保障

  (一)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,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散,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。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,保留好可疑食物,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。

  (二)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或者校园消防电话,请求医疗或消防救助,并自事故发生之时向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。

 (三)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,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;积极主动配合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,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。

第十三条 监督商铺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
商铺经营者杜绝因玩忽职守、麻痹大意、疏于管理,造成食品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、消防事故发生,因以上原因造成事故,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第八章 奖惩机制

 第十四条 鼓励守法经营,惩处违规行为

(一)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、抽查,并结合师生投诉与反馈,对校内各商铺进行监督。

(二)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
1.口头警告与责令整改:对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,下达《整改通知书》,给予口头警告,并要求限期整改。

2.黄牌警告:对未按期完成整改,或再次发生同类轻微违规行为,或首次发生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,予以黄牌警告,并将记录在案。

3.红牌警告(严重警告):对受到黄牌警告后仍未整改,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(如经营烟酒、擅自转租分租、使用明火、销售“三无”或过期食品、严重价格欺诈、未报备装修等),或因师生有效投诉核实后情节严重者,予以红牌警告,责令停业整顿三至七日。停业整顿期满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。

4.解除合同与清退:对受到红牌警告后再次违规,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,或严重扰乱校园秩序,或存在其他根本性违约行为的,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,收回商铺,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,并责令其立即退出经营,且永不接受其在校内的经营申请。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。

(三)对于全年无违规记录、积极配合学校管理、师生评价优良、在经营状态、安全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商户,学校可在下次招租时优先考虑。

第十五条 解释权与生效

(一)本办法由河北地质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(二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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